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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

2026-02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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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別諮詢/諮商服務說明

115年1月26日114年第1學期1月份第2次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組務會議通過

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個別諮詢/諮商服務說明書

一、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(以下簡稱「本組」)對本校教職員工生竭誠提供個別諮詢/諮商服務,因資源有限,請珍惜使用並審慎評估需求。

二、個別諮商是透過一對一的晤談方式,幫助來談者在心理層面上對目前所遇到的問題與困擾有更多了解,進而能夠因應之。諮商以來談者的改變意願與投入為起點,透過諮商人員的協助,共創有療效的諮商歷程。

三、服務對象:

()學生:提出諮商申請以每學期1次為原則。本組將對申請者進行初談,評估為無繼續諮商需求者予以結案,有繼續諮商需求者則依其需求分派適當之諮商人員進行後續諮商。每次申請後,諮商安排以「每週1次、每次50分鐘,共6次」為原則,如需超過6次,須經諮商人員評估。

()教職員:本組服務對象以學生為主,故對教職員僅提供單次諮詢服務,以每次50分鐘、每學期1次為限。如有多次諮商需求,請洽人事室教職員工諮商服務

四、為減少缺席、請假、失聯、臨時更換諮商人員或取消諮商對諮商資源的消耗、縮短同學們等候諮商分派的時間,請已申請初談或已進入諮商的同學配合下列措施:

()初談:

遲到達30分鐘或未到,該次視為缺席,本組將逕行結案,如仍有諮商需求請自行重新預約。6個月內初談缺席達2次者,本組將暫停其線上預約初談之權限,若仍有預約之需求,請親至心輔組填寫紙本申請書,並於接獲初談時間通知後準時前來,方可恢復線上預約之功能。

()諮商:

1.請假或缺席亦列入諮商次數之計算。

2.若諮商不克出席,最晚請於預定諮商時間24小時前主動以e-mail聯繫諮商人員或透過電話/親至心輔組告知請假、暫停諮商或更換時段,否則該次預約視為缺席。若因突發狀況未到者,亦請主動聯繫諮商人員說明。

3.若有缺席,缺席日起算3天內未向諮商人員確認下次預定諮商時間者,既已排定之諮商時段將不予保留,需向原諮商人員重新協調時間方得繼續。

4.每次諮商申請後,諮商缺席與請假累計達2次或經本組聯繫無回應(失聯)達14天者,或本組將逕行結案,如仍有諮商需求,請重新提出申請。

5.如需更換諮商人員,請至少在預定諮商時間48小時前通知諮商人員或派案人員。若未及時通知,該次預約視為請假或缺席,並列入諮商次數計算。

6.如欲主動終止諮商,最晚請於預定諮商時間72小時前以e-mail/電話聯繫諮商人員或派案人員

五、來談者的晤談內容與資料,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、心理師法與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規定,以保密方式處理與保存。惟以下情況為例外,需進行危機處理、通報、提供資料予司法機關或向司法機關說明:

()來談者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之緊急情況。

()晤談內容涉及相關法律規定,需進行通報者。例如:校園霸凌(校園霸凌防制準則)、罹患嚴重精神疾病(精神衛生法)、家庭暴力(家庭暴力防治法)、一般性侵害(性侵害犯罪防治法)、校園性侵害/性騷擾/性霸凌(性別平等教育法)、兒少性剝削(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),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定之通報事項(含施用毒品)。

()司法機關依法調閱諮商紀錄或請諮商人員出庭提供資訊。

六、來談者有權表達對諮商過程之意見或不滿,唯應互相尊重,以理性合宜之態度循正當管道表達;若涉及惡意批評、侮辱、甚或人身攻擊,情節重大者,除暫停提供諮商服務外,將依據「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」提報校方進行處分。

七、前述說明若有未盡明確之處,悉依本組之解釋為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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